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喝酒開車 害人誤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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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臺北訊)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日前於行政院院會表示,近來發生公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,不但造成受害人家庭嚴重不幸,也影響政府形象甚鉅,江院長除了請執法人員嚴格執行外,也要求所有軍公教人員以身作則,不得有酒駕行為,違者將處以最嚴厲處分。
為維護公務紀律,落實以身作則,輔導會特別提醒全體同仁「酒後不開車」,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,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,酒後請選擇「指定駕駛」或「搭乘計程車返家」等方式返家,以避免酒後開(騎)車之危險行為。
為加重酒駕肇事刑責,遏止酒駕犯行,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有關酒駕處罰新規定,已於今(一〇二)年六月十一日公布施行,譬如: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(騎)車及酒後開(騎)車肇事,觸犯相關刑事法令者,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,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,將依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、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,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、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,予以最嚴厲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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